典型案例:
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,某地级市市直单位网站登载了1份标注为“秘密”的文件,涉嫌泄密。经查,该单位分管领导唐某在审核文件时,认为其涉及的有关工作非常重要,于是将文件“确定”为“秘密”级国家秘密。该单位网站维护人员李某未经审批,擅自将文件上传至互联网,造成不良影响。经鉴定,该文件内容完全不涉密。事件发生后,有关部门责成唐某作出深刻检查,扣发当年年终奖金;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,调整工作岗位,扣发当年年终奖金。
案例警示:
依据法定是定密工作的鲜明特征。《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四条要求,机关、单位定密应当做到依据充分,第十八条强调:“机关、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”。
案例中,该市直单位分管领导唐某并未对照保密事项范围,而仅以“涉及的有关工作非常重要”为由,就将本单位产生的文件“确定”为“秘密”级国家秘密,明显违反了《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八条的规定。保密事项范围详细列出了每一项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、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,是机关、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。机关、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,应当严格按照本行业、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“对号入座”,规范准确定密,不得比照类推、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。
预防措施:
不得对不属于保密事项范围的信息定密,不得在执行或者办理非涉密事项时定密,不得机械套用“密来密往”定密。
公司发布《定密工作实施细则》,明确定密依据为上级单位和本单位的《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细目》,定密程序从密级拟定、密级审核、密级审批和国家秘密事项备案等各方面均有具体规定,实际操作中严格审核审批,定密归口管理部门和保密办公室对定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保证定密流程严谨有效。
(通讯员:李靳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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